近期,我省陆续出台阶段性降率、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现将有关内容摘要提醒如下:
一、降率:即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适用范围:全省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实施期限: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延续实施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二、缓缴:即允许特困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适用范围: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企业(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实施期限:相关企业可以申请缓缴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的单位部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以及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的单位部分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2022年4月份已缴费的企业,可顺延1个月享受政策,也可以申请退回。新开办企业符合缓缴政策的可以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单位名义参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享受缓缴养老保险费政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度已申报养老保险费但有困难未及时缴纳的,可在2022年底前缴纳;缴纳2022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补缴费款:
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和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链接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若干政策和举措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2〕6号)
来源:社会保险费处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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